福鼎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
鼎政[2001]09号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2001—2005年殡葬改革规划》,切实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现通告如下:
  一、2001年10月1日零时起,我市正式列入火葬规划区(以下简称火葬区),除嵛山镇外,全境实行火化。
  二、凡在我市火葬区内死亡的人员(含外埠流动人口)一律实行火葬,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建墓土葬。
  三、坚决取缔生产、销售、出租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禁止在火葬区制作、出售棺木、空骸瓶等丧葬用品。
  四、丧事活动必须遵守城镇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准在街巷两旁或居民生活区搭盖帐蓬、摆设灵堂、焚烧遗弃物;禁止乐队敲锣打鼓参与游行送葬、沿街燃放鞭炮、扔纸钱;灵车应按规定路线或就近到殡仪馆,不准进入闹市区,送葬车辆不得超过5辆。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兴办经营性公墓及骨灰寄存设施或擅自承办运尸业务。
  六、市民政局是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各部门应予密切配合,大力开展火葬宣传、执法等活动。
  七、对在火葬区内进行土葬经劝阻拒不改正,或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棺木、空骸瓶等丧葬用品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殡葬管理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八、对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九、对阻挠、破坏殡葬管理执法活动,妨碍执行公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口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