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告
鼎政[2001]08号
为了加强我市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合理利用海域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海域是指毗邻本市陆地的平均高潮线以下的海域及其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海域生态环境和擅自占用海域。
二、严格推行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任何需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领取海域使用证后方可从事海域开发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水产增养殖管理工作。本市毗邻海域各用海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向海域管理部门办理用海申请手续。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开发区管委会)、村委会要积极予以配合,认真核实申报事项,并及时上报市政府批准,颁发《海域使用证》。
四、凡1998年已领取《滩涂水面管理使用权属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2001年11月30日前向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五、对截止2001年12月30日前仍不申请办理海域使用证的用海单位和个人,一律视为无证违法用海,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并责成其限期申报;限期内仍不申报的,责令其停止进行任何的开发利用活动,其它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该海域的使用权。
特此通告
二00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