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违法占地建房的通告
鼎政[2002]1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坚决制止违法占地建房行为,有效保护土地资源,确保城乡土地利用和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特通告如下:一、市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进行非农业开发经营、占用、买卖或出租土地。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依法办理"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建、非法买卖和乱占土地建房行为。
三、凡未经批准建房的,当事人应自行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地貌。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
四、对违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单位或个人,不予确认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对违法占地、倒卖土地和破坏耕地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妨碍、阻挠土地管理、城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公务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福鼎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二00一年八月五日